录取工作原则
1.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从考生德智体全面衡量,保障考生合法权益。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分批择优录取。凡是志愿填报不合理的考生必须承担落选的责任;凡是录取后不报到的考生,视为放弃该校当年的录取资格。
2.为进一步扩大普通高中教育资源,今年除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等五大校按每班48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外,其余普通高中一律按每班50人编制计划内的招生数。各学校不得任意削减计划内招生数,扩大计划外招生数。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应按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监〔2003〕12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办高中引进社会资金新增教育资源扩招生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财〔2004〕119号)要求执行,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招收“择校生”占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比例降到15%。各公办普通高中计划外招生还应按参照本校正取生分数线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
3.今年继续实行部分招生名额分配的招生办法,名额分配比例保持为40%。即将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面向全市招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及面向城区招生部分)的40%,按比例平均分配到各初中,根据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及志愿择优录取。(分配名额时,用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名额除以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总数,计算出上述5所学校各自的分配比例,每所初中以本校参加学业考试的本市户籍学生数分别乘以分配比例,即为每所初中分配到上述5所学校的名额数)。录取时,在各初中第一志愿填报上述5所学校正取生志愿的考生中,根据其报考志愿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名额分配设最低录取分数线。
4.继续实行在5所公办普通高中招收少量的本省非莞户籍优秀学生的做法。具体做法是:东莞中学、东莞中学松山湖学校、市第一中学、市实验中学、市高级中学这5所学校分别招收10名(共50名)本省非莞户籍且在我市读满三年初中的考生,录取时按其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50名考生。
除上述5所学校外,今年在其余的公办普通高中也实行招收少量的本省非莞户籍优秀学生的做法。具体做法是:在每个镇街的本省非莞户籍且在我市读满三年初中的考生中按其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会考科目成绩和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10名考生,安排在所在学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就读(录取考生的学业考试成绩不得低于该录取学校的正取分数线)。
5.今年试行在部分公办普通高中划出部分招生名额用于招收随迁子女的做法。具体招生计划另行通知。